▍编辑:苏宇
顾客确诊背后,药店违规向其销售连花清瘟,最终被重罚;药店人注意,偷卖“四类”药风险极大,不要抱侥幸心理!
顾客确诊,药店被重罚
近日,安徽天长市公布一起“违反疫情防控规定”案件,在禁售“一退两抗”药品政策要求下,一药店因违规销售连花清瘟,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。
根据案件信息,2022年4月9日,该药店明知连花清瘟属于“一退两抗”药品(全市药店禁售),却还是将已下架封存的“连花清瘟胶囊”(2盒)擅自销售给徐某,并且未按规定进行登记,而是将出售的“连花清瘟胶囊”作为损耗处理。
4月10日,徐某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。
天长市市监局认为,该药店行为使得药品零售企业失去“哨点”监测预警作用,导致新冠感染者未被及时发现,造成严重不良后果,已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,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。按新《药品管理法》相关规定,天长市市监局给予该药店“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”处罚。
在这起案件中,有一个点要注意,药店面临的“四类”药购买人群中,可能存在潜在的阳性病例,即使购药时核酸证明为阴性,如果药店方抱着侥幸心理,偏要在“禁售”政策背景下选择偷卖“四类”药,一旦某个顾客日后成为新冠感染者,相关部门借助流调手段,必定会查出药店疫情期间违法销售“四类”药行为,药店因此也会遭受重罚。
结合之前案例,药店违规销售“四类”药,依据情节严重程度,面临的处罚除了吊销营业执照外,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立案侦查和判刑。所以,药店经营者切莫图一时短利,增加门店经营以及疫情防控巨额风险。
四类药管控,需疏堵结合
与上述案件一样,药店违规销售“四类”药的例子屡见不鲜,其中不少涉及新冠感染病例。
有药店人员告诉赛柏蓝-药店经理人,一些案例信息比较简略,只提及药店,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药店是疫情传播的“帮凶”,这对药店有点冤。
不遵守防疫规定的药店,对其曝光和处罚有利巩固防疫大局,对于那些认真防疫的药店来讲,也是一种公平。不过,如果这类案件涉及新冠感染者的,相关部门应该尽可能交待病例其他行动轨迹(除药店场所之外),以及感染原因,避免大家对药店产生误会。
另外,药店违规销售“四类”药,不单单是药店本身原因,也与群众购药习惯有关。
江苏药店老板张海玉表示,本地药店禁售四类药后,很多老百姓购买感冒药,嫌流程麻烦,不愿去医院折腾,尤其是不懂智能手机的老年人。他们买药,更愿意去小区周边药店挨个问,直到遇见一个“偷偷卖药”的药店老板。
“管控四类药要疏堵结合,一刀切式的‘禁止销售’不够人性化。”张海玉建议,可以学习深圳在每个片区设置“四类”药定点药店,满足居民用药需求的同时,也能做到可控。
“在药店防疫方面,还有一个容易忽略风险点,需要提一下。”张海玉紧接着说道,很多县镇地区的小药店老板年龄较大,药店管理手段陈旧老套,进销存系统也不是很完善,软件操作不熟练,也没有改进意愿,出了问题托关系解决。在这种条件下,药店“四类”药信息登记上传或多或少存在错漏。
销售过期“四类”药,药店人最高判无期徒刑
在药店管控的“四类”药中,感冒药是典型的“重灾区”,除了上述案例提及的连花清瘟,还包括三九感冒灵、感康片、快克等多个畅销品种。
受此影响,药店感冒药市场份额有所收缩。米内网数据显示,预计2021年中国城市实体药店终端感冒中成药销售额同比下滑8.51%,为100亿元左右。
梳理发现,在近期药店违规销售“四类”药案例中,不少涉及三九感冒灵。
4月11日,台州日报报道称,浙江三门县某药店销售5盒三九感冒灵颗粒,未对消费者进行实名登记及核酸阴性证明查验,直接被立案调查,移交至公安机关。
据了解,对于“四类”药停售政策,各地情况不一,但可以肯定的是,停售时间越长,“四类药品”效期问题就越大。
其中,最典型的就是近效期药品,有些药店为了挽回损失,一般会选择继续销售,如果清理不及时,极易产生“销售过期药(劣药)”风险。
根据刑法有关规定,销售劣药,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另据新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销售劣药罚款10万起步。
(应采访者要求,张海玉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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